公告日期:2019-03-14
证券代码:831489 证券简称:天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6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宁珠江村镇银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车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玲、蒋为、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衡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秋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表华、彭佳丽、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罗秋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满贵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借款人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日因囤积棉纱及补充流动资金向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宁珠江村镇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常宁珠江村镇银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借款人发放500万元贷款(罗秋开、满贵香为保证人),为3年循环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月,截至2018年5月22日,借款本金余额500万元。因经营出现问题,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2018年3月开始出现逾期,2018年4月又出现逾期。借款人经营状况持续出现问题,截止2018年5月22日,借款余额500万元,已产生欠息42,640.90元,本息合计5,042,640.90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自愿协商一致的,均为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湖南天衡儿
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但被告湖南天衡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其他被告也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天衡公司偿还原告常宁珠江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罗秋开、满贵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决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对被告天衡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及产品享受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天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与被告天衡公司、罗秋开、满贵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被告天衡公司于同年6月14日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裁定驳回管辖异议,被告天衡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同年9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宁珠江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蒋为,
被告天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表华、彭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秋开,满贵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本案依法做出判决。案件的受理情况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8-023)。
常宁珠江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天衡公司偿还原告常宁珠江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22日,已产生欠息42640.9元,后续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罗秋开、满贵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决原告常宁珠江村镇银行对被告天衡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及产品享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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