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484 证券简称:久盛生态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
障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
东大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吉林久盛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五)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六)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在 1 年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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