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3
证券代码:831483 证券简称:汇通华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11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九) 公对司经营情况异常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 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监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主席提交提议并签名。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对书面提议进行审核,提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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