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3
证券代码:831483 证券简称:汇通华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4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召开的应
发布公告说明理由。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公司指定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担保。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七)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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