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3
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
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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