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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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1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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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6:00 在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7,162,9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95,1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9,358,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0%。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9,35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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