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7
证券代码:831436 证券简称:ST 白水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瀚龙源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厦门瀚龙久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钟墩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清英,女,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赖木秋、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福建高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洪金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玉凤、陈莹、福建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厦门瀚龙源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龙源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20)闽 0923 民初 1002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撤销(2020)闽 0923 民初 100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
瀚龙源鼎公司无需向白水公司返还设备款、安装款共计 1443384 元,白水公司向
瀚龙源鼎公司支付款项 249417 元及利息(以 24941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
算,其中 213303.7 元的利息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算,36113.3 元的利息从 2016
年 6 月 1 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暂计利息 75152.4 元),暂合计 324569.4 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已认定白水公司对涉案合同的解除权已消灭且已驳回白水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然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却是属于判决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明显前后矛盾,一审判决第一项必须以案涉合同解除为前提,既然合同解除权已消灭,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就不存在瀚龙源鼎公司需向白水公司返还设备款、安装款 1443384 元的情形。
二、《设备购买合同》第 7 条第 5 款约定属于约定解除权,“退货处理”就是
解除合同。《合同法》第 111 条规定的“退货”同样是解除合同的意思,既然合同解除权已消灭,何来退货难道上述内容的“退货”是随时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律逻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一审法院认定白水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又作出合同解除后所产生法律后果的判决,明显错误,应予纠正。
三、瀚龙源鼎公司对案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对冷库进行施工建造,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本案应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建筑法》及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瀚龙源鼎公司已对案涉设备进行调试且可以正常使用,仅是白水公司拒不验收,却一直使用,即使如白水公司所述案涉设备调试不合格,冷库建造也不合格,然其却一直使用案涉设备及冷库,根据《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也应依法认定案涉设备及冷库均合格,特别是建造的冷库应认定合格。四、鉴定报告第七页明确载明案涉设备有使用过,里面有体现具体时间。鉴定报
告第 19 页,明确载明案涉设备质量仅针对现状进行检测,即使鉴定报告成立,也仅能证明设备现状有问题,并不能证明瀚龙源鼎公司交给白水公司时有质量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给予纠正,依法改判。
(五)被上诉人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案涉冷库设备调试未能合格,不符合验收条件,瀚龙源鼎公司至今未对设备、工程进行验收,故不存在解除权消灭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解除权应当从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权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案涉冷库设备是交钥匙工程,设备至今调试未能合格,瀚龙源鼎公司未对设备、工程进行验收,不存在解除权消灭问题。其次,安装调试后存在相关问题,积极向瀚龙源鼎公司反映,瀚龙源鼎公司也派员到白水公司对设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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