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18
证券代码:831435 证券简称:行健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哈尔滨行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9月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哈尔滨行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宗义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哈尔滨电表仪器厂(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金灵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家兴/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日,被告哈尔滨电表仪器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表厂”)与原告哈尔滨行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健智能”)签订《厂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哈尔滨市开发区同江路8号院内7#厂房(东侧),建筑面积约2000平米的生产用厂房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出售厂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权证,若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办理上述权属证件,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无条件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利息,同时支付合同违约金50万元。上诉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事项,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支付购房款684万元,并于2012年12月14日接收了被告交付的房产,接收厂房后原告根据经营需要对房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必要的维修和装修,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约为原告办理所购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产所有权证书,且至今未予办理,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行健智能)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684万元,支付合同违约金、购房款相应利息及维修装饰费等。
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哈电表厂)反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购房尾款3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请求判令行健智能(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5月10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哈民
一民初字第37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出售合同》(东侧)合同;被告哈电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行健智能购房款68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原告行健智能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诉讼厂房返还被告哈电表厂;原告行健智能按每年40万元标准,向被告哈电表厂支付厂房使用期间的租金,并自行缴付相应税费;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以购房尾款36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止的违约
金;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71863.12元,由被告哈电表厂负担69344元,原告行健智能负担2419.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07元,由原告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除本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截至本公告,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哈尔滨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为了扶持公司的快速发展,于2015年5月已批准将位于哈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温州路6000标准化厂房提供给公司免租金使用两年。免租金期满,公司可续租该厂房,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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