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4
证券代码:831405 证券简称:ST 赞普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此案件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00 进行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4 年3月2 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寿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2,771,908.00 元。
2、判令原告对施工的赞普数据中心大厦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 2,771,908.00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以 2,263,062.6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以及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
377,444.27 元。
4、判令被告以 305,307.24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以及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
38,029.83 元。
5、判令被告以 203,538.1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 2020 年 8 月 5 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 16,895.36 元。
6、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为暂定金额,以最终鉴定意见为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113713 元;2.判令原告对施工的赞普数据中心大厦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 1113713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以 687777.35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
原告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 114710.73 元;4.判令被告以 255561.39 元为基数,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
付原告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 31833.39 元;5.判令被告以 170374.26 元为基
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 2020
年 8 月 5 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为 14142.47 元; 6.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 40000 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2563 元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
由: 2017 年 2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赞普数据中心大厦消防
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合同》(下称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电公司承建赞普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科技园内月新道与辰光路交口的赞普数据中心大厦消防工程(下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