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碧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碧环保资讯
2018-04-19 17: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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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831393 证券简称:中碧环保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四)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监管机构登记,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下列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3、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公



司应当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监管机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可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在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及将相关文件报送监管机构



并立即公告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依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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