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831374 证券简称:吉人高新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
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对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及其报告内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我们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规则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我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表示无异议;
(四)我们对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中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
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均符合公允定价的要求;公司没有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关联董事与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遵循了回避表决制度,保证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的规范。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17年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9,490,626.77元,2017年末累计
未分配利润55,198,702.48元。
为更好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我们认为: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考虑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董事会从经营实际出发提出该利润分配方案,考虑公司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决议,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审计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
额不超过54万元,为公司向关联方苏州吉中吉酒业有限公司采购白
酒费用500,000.00元和收取办公室租金40,000.00元。公司与关联
方的采购价格和租金均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
该议案为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吉伟、汤承业均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议召开之前,我们事先认真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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