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5
证券代码:831366 证券简称:ST 国龙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夏国龙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国龙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9164000071509803X9。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宁夏国龙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XIAGUOLONG MEDICAL DEVELOPMENT CO.,LTD.。
本公司及所属各医院的名称,由全体股东基于对“国龙”品牌的多年建设及维护而定。如若修改及修改后的名称,均须经本公司全体
出席股东书面投票表决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 536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886,452 元。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下同)助理、项目监审部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下,坚持“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的基本精神,以“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为宗旨,把公司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品牌医疗集团。
公司按照《新医院》的设想,以“专科化建设”为主旨,建设一流的骨科专科品牌医院;以医学专业学会认可的教科书及杂志上的方法为患者治病,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患者和员工满意度,使医院成为病人的第一选择。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医学影像科、耳鼻喉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放射科、中医科。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的途径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的,现有股东不行使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
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发起设立时的出资时间为 2002 年 1 月 31 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身份信息、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具体见本章程附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现为 48,886,45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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