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1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1365 证券简称:华意隆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中港联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金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来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旭、公司法务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基于被告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需要,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但被告未按时还款,是导致此次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
公告编号:2021-001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2560 万元,利息 5742993
元。2020 年 2 月 28 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1740 万元,双方签订
《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 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
息为月利率 2%。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4300 万元
及相应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300 万元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的利息 7941721 元,2020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4300 万元为基数,
按月利率 2%计算,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息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合
计为 50941721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答辩称,被告确实有向原告借钱,具体款项数额需要看原告举证的证据,另外利息的计算以法庭确定的为准。
(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的(2020)粤 0310 民初 54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中港联安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中港联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300 万元;
三、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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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港联安控股有限公司截止 2020 年 2 月 27 日的利息 6430106.28 元;
四、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港联安控股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 43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标
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港联安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48254 元,由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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