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10-31
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转系统挂牌法律意见书
- 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2014)第0315号
致: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授权本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和《监管
办法》的规定,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了观意字(2014)第0217
号《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9月23日《关于武汉
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一次反馈意见》”),
本所律师就其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就相关反馈意见落实情
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释义及
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适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重点问题一:“关于公司的历史沿革。(1)2000年10月,公司股东由经评估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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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转系统挂牌法律意见书
- 2 -地及在建工程项目出资,2004年11月9日,股东李秀珍以实物出资125万元,请
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非货币出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以公司自有资产对公司进
行增资、是否影响公司实收资本的充实性,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公司补充说明股份公司设立之后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
况、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请公司说明股份公司设立之后历次增资的
定价依据、股东出资来源、价款支付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对公司是
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答复]
1、2000年10月,公司股东由经评估的土地及在建工程项目出资,2004年
11月9日,股东李秀珍以实物出资12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非货币出资的
具体情况、是否属于以公司自有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是否影响公司实收资本
的充实性,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000年11月,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股权转让
2000年10月5日,大禹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
由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增资,以上实物出资不足
45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资金补足。
2000年10月16日,湖北天龙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鄂天龙评估字
2000第[8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以2000年10月8日为估价时间,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评估后的价值共计372.5262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
276.48万元,在建工程96.0462万元。
2000年10月18日,大禹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戴亮认缴增资中的10万元
出资转由李虹承担。同日,戴亮和李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00年10月20日,武汉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武信会验字
(2000)第006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0年10月20日大禹有限已收
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45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增资完成后,大禹
有限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增资前出资
(万元)
新增出资
(万元)
增资方式
增资后出资
(万元)
出资比例
(%)
1 李秀珍 45
73 货币
450 90
332 实物
2 戴亮 5 35 实物 40 8
3 李虹 - 10 货币 10 2
- 合计 50 450 - 500 100
2000年11 月9日,大禹有限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4201142160161《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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