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8-24
证券代码:831338 证券简称:山东信和 主办券商:齐鲁证券
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日期:2015年5月1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宾区法院”)
(三)受理法院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法定代表人:张磊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柳萍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纸业”)2.法定代表人:杨建才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2011年12月5日、2012年6月8日和2012年9月20日与华美纸业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向华美纸业出售卫生纸机和托辊、伏辊、舒展辊等备件,售价共计19,406,860.00元。
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华美纸业发出货物;华美纸业收到货物后陆续付款16,322,845.00元。截至2015年4月16日,经双方对账,华美纸业尚欠公司货款3,084,015.00元。因华美纸业未能支付剩余货款,公司向兴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5月18日,兴宾区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
鉴于华美纸业的违约事实,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084,015.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084,015.0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
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兴宾区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柳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美纸业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兴宾区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5年8月21日,兴宾区法院作出(2015)兴执字第142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三、判决情况
2015年7月9日,兴宾区法院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信和造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4,015.00元及相应利息(以尚欠货款3,084,0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本案受理费31,47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案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兴宾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案件主要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所涉货物公司已经全部发出,故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对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方面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所涉案件主要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且本案所涉货款本公司已按照税务局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会计处理,本次诉讼只是为了加速资金的回笼,提高资产周转率,若追回款项将对公司资金周转及财务产生有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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