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7
证券代码:831316 证券简称:连连化学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灌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
月12日收到《灌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
罚字[2016]20号)、2016年6月14日收到《灌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
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6] 39号)、2016年8月16
日收到《灌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6]107号)、2016年11月29日收到《灌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6]13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项
1、2016年4月12日,灌云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发现公司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2-疏基苯并噻唑锌盐两个车间生产期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2、2016年5月11日,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和灌云县环保局执
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建设的年产3200吨橡胶助剂,
3000吨预分散胶母粒技改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投产。
3、2016年7月5日,灌云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经检测,公司排口废水PH值为7.92,COD浓度为276mg/L,氨
氮浓度为28.38mg/L,TP浓度为0.54mg/L。
4、2016年10月17日,灌云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发现公司合成一车间生产期间废气处理装置“一级酸 一级碱吸收”中酸吸收装置未运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
1、灌云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灌云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3、灌云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4、灌云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依照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公司已于近日缴纳罚款,本次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四、说明及整改措施
灌云县环保局在对公司检查中发现的未运行的设施为新增加的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和干燥车间的废气水洗设备,处于调试阶段。目前已正常运行。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此次事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整改工作。整改方案如下:
1、《灌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6]20号)
1)、责令车间相关负责人立刻检查废气吸收装置并及时恢复尾气吸收装置的运行正常,并确保车间生产期间废气吸收装置正常运行;
2)、公司制定了《尾气吸收装置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废气吸收装置的运行由各车间负责、日常维护由机修科负责、巡检由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由安环部负责。
3)、公司组织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尾气吸收装置管理制度》的专项会议,并重申各部门的职责。
4)、由安环部制定了相关的运行记录表、巡检检查记录表。
2、《灌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字[2016]39号)
根据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的【连环委办[2015]25 号】
文件要求,我司《年产3200吨橡胶助剂3000吨预分散母胶粒技改项
目》属于登记类项目。我司已于2016年10月委托无锡诺信安全科技
有限公司进行了环境监测,2016年11月份委托江苏蓝海工程设计咨
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查评估报告》,并报县环保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核通过,于2016年12月28日通过自查评估备案,取得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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