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31303 证券简称:澳凯富汇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京 0112 民初 2502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生
公告编号:2024-02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荣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8 月 23 日,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马公
司”)以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讯公司”)、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凯公司”)为被告,诉至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后该案被裁定移送至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后,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智马公司的诉讼请求。智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诉。
2019 年 6 月 10 日,智马公司再次以航讯公司为被告、澳凯公司为第三人
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与此前通州区法院已受理的航讯公司诉智马公司一案合并审理。该案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澳凯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前述诉讼期间,被告智马公司对澳凯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澳凯公司账户
自 2018 年 8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期间被冻结,冻结资金金额为
15,001,610.97 元。
智马公司就前述诉讼保全行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
公告编号:2024-021
原告认为,被告智马公司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前述诉讼中将澳凯公司列为被告以及第三人,并恶意对原告澳凯公司的账户进行持续查封,致使原告澳凯公司账户内 15,001,610.97 元无法正常使用于公司经营及资金周转,给澳凯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智马公司应对其恶意保全行为给澳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安保险作为保险人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智马公司、天安保险赔偿澳凯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898.36 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5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12
民初 25023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5701.6 元,由原告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原告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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