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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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46 号
关于给予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碾磨)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阳西路 47 号。
赵金斌, 东方碾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
总经理。
经查明, 东方碾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东方碾磨2015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
有股份的情形。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 2 -
赵金斌等共计 14 名发行对象代 42 人持有 88 万股本次定向发行
的股份。
东方碾磨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合计涉及代持
股份 10.3 万股, 其中赵金斌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9 万股。
截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
露完毕。
东方碾磨在 2015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存在
股份代持情形, 未准确披露发行对象、 股东的持股信息,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赵金斌参与
2015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的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3 -
给予东方碾磨、 赵金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碾磨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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