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东方碾磨资讯
2024-11-06 21: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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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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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46 号
关于给予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碾磨)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阳西路 47 号。
赵金斌, 东方碾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
总经理。
经查明, 东方碾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东方碾磨2015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
有股份的情形。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 2 -
赵金斌等共计 14 名发行对象代 42 人持有 88 万股本次定向发行
的股份。
东方碾磨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合计涉及代持
股份 10.3 万股, 其中赵金斌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9 万股。
截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
露完毕。
东方碾磨在 2015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存在
股份代持情形, 未准确披露发行对象、 股东的持股信息,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赵金斌参与
2015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的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3 -
给予东方碾磨、 赵金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碾磨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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