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236 号
致: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孝伟、何潇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 在宁国东方碾
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金斌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2 日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2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22,139,8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61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139,83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610%,均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9,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39,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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