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1251 证券简称:库马克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 五 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六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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