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1220 证券简称:新宁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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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系统”)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系统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间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场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间尚未届满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及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等。
全国股转系统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全国股转系统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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