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8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99 号
关于给予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 232 号中林大厦 11 楼。
钱志宇,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股份”、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中林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钱志宇于 2017 年 10 月利用
其职务之便,通过使中林股份设立参股子公司浙江中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中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形式,将 6,050 万元打入两家参股子公司,再利用其实际控制两家公司之便,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达到 6,05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8.56%。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尚未归还至挂牌公司。
中林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年 12 月26 日发布)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
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志宇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中林股份、钱志宇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林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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