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0
全体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审委2017年4月12日召
开的2017年第5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获通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
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 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向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
成本原值,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
告;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
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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