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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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
02G20190122-00001号
致:常州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常州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一)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了《常州第六元素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2日10:0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总数为51,788,28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96%。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一)表决方式及程序
在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1,788,28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股数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数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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