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01
公告编号:2021-061
证券代码:831176 证券简称:天鸿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虹冈铸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吉田文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浩煜、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逄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都基辉、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虹冈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应付未付货款 4,922,605.53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10 月 23 日受理,原告天津虹冈铸钢有
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8 日撤诉。
公告编号:2021-061
原告天津虹冈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 4,922,605.5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虹冈铸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被告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基辉到庭参加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 4,922,605.5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
数,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多次铸件货物买卖交易。被告按
照原告报价单示明的单价,通过邮件向原告下订单,原告按订单要求完成生产,并全部交货。累计交易金额共 6,182,735.28 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 4,922,605.53 元未付。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止时间有误,且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5
月 16 日作出的(2020)鲁 0691 民初 939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虹
冈铸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922,605.5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9 年 6 月 1 日
起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1-061
案件受理费 23250 元,由被告山东天鸿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签署和解协议,款项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已全部
支付完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完结,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已完结,公司营运资金较为充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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