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1173 证券简称:泰恩康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为规范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应签订尽职承诺书。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副总经理一人代行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年度用工计划和职工工资方案、奖励方案;
(九)按规定程序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用、解聘、辞退;
(十)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审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各项费用支出计划;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三)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签署合同;
(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订分管范围内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五)负责制订并落实分管部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六)提名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及以上的部门管理人员;
(七)决定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以下人员的聘用、解聘、定级
与奖励方案;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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