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以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北路
1299 号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忠诚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 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5,087,7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其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2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908,7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22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79,0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投票方式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0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正 2018 年度、2019 年度定期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079,4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8,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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