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上市后适用)
昆工科技资讯
2021-06-08 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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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08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
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
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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