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08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规范(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昆明理工恒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使权利,严
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 1 个月内,正式签署并向本所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
程序行使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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