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股份: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永冠股份资讯
2017-11-15 17:15:0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11-15

证券代码:831135 证券简称:永冠股份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为生产加工的出口型企业,供生产使用的原材料采购面临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为稳定公司经营利润,应对大宗原料价格变化带来的价格风险,公司拟开展针对相关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



二、套期保值业务的概述



套期保值业务的适用范围: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原料,包括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乙烯(PE)、天然橡胶等商品(统称为“避险标的”)的场外期权、远期协议。



套期保值业务执行主体: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为主,在远期合约上可选择与大型贸易企业作为对手方。



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方针:与生产经营相关、匹配对应原料采购、以避险为目的,不得存在任何投机行为。



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形式:针对避险标的签订远期合约、商品场外期权或者上述合约的组合。



三、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条款概述



1、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2、合约期限:针对大宗商品的期权、远期协议等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3、业务规模:套期保值业务对冲标的规模需要与公司实际避险标的规模严格匹配。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合约价值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业务规模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四、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基差风险



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交割期的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会回归一致,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期货和现货价格在交割期仍然不能回归,因此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从而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



采用商品场外期权操作的套期保值交易,权利金即为最大亏损;采用远期协议进行操作的套期保值交易,如投入金额过大、价格过高,可能面临价格补足造成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3、操作风险



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或操作人员专业水平而造成一定风险。



4、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仅承担基差风险;



2、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



3、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及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六、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1、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基本参照银行定价,企业每月均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2、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规定及其指南,对已开展



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