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5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目
的,通过期货、期权、远期协议等方式规避价格风险。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
聚乙烯(PE)、天然橡胶等商品价格波动对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套期保值业务的适用范围为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原料,包括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乙烯(PE)、天然橡胶等商品的场外期权、远期协议。
第四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在公司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在有现货贸易基础的履约合同项下对现货开展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种类限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需要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得与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相应交易所内进行,并使用指定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财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保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
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协议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
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单笔或累计合约价值额度依照公司内控制
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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