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常州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常州爱
特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常州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58号。
邮政编码:213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6.2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宗旨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与经
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拓宽市场渠道和经营领域,确保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通过水平升级与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电子元器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
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电子仪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支吊架、阻尼器、电池、新型能源装备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电力设备运维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除专项规定);上述产品的技术咨询及服务;办公设备销售;智能停车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凡上述范围内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许可的,取得专项审批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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