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9
公告编号:2016-058
证券代码:831120 证券简称:达海智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8月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卫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志清律师、胡元琛律师,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顾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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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6-058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德海,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坚,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3 年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施工合同和设备供货合同,为被告
新建厂房工程提供施工服务和设备供应,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工作,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款,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6年6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
三(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判决。被告上海斐讯数
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生产厂房V-35地块IDC/ECC项目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文件》;
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V-35地块
IDC/ECC项目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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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6-058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10月27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
01民终8432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313元,由上诉人上海斐讯数据通
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8432号
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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