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25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荣腾精密组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荣腾精密组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荣腾精密组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亮律师、周彬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荣腾精密组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所有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相关人员的陈述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上所有签字、盖章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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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5年5月21日13:30 召开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 月21 日下午13:30 于江苏省昆
山市巴城镇东盛路3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顾卫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卫东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87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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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相关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11,8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11,8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的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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