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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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 2024〕 12 号
关于对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泽孚),
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崔寨镇青柠村国道 220 线西侧。
彭泓越, 时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经查明, 在乾元泽孚 2017 年定向发行过程中, 公司时
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彭泓越和发行对象山东省
鲁信资本市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签订了含特殊投资条款的《彭泓越与山东鲁
信资本市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山
东乾元泽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未及时
披露。
乾元泽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彭泓越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1.4 条、 第 1.52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乾元泽孚、 彭泓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等
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
确、 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乾元泽孚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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