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9
证券代码:831083 证券简称:东润环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环能”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的长期有效结合,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个人财富与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公司董事
(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带头作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上述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发展和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员工。
参与对象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须的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全国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具体包括: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的;
(6)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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