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5
证券代码:831083 证券简称:东润环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3 年 5 月 3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怀英先生
6.会议列席人员:公司会议室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题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7 人。
董事应伟因其他安排缺席,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董事杨旭因其他安排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董事刘尚因其他安排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董事崔书慧因其他安排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1、将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 号 1 幢 1-14 九层 901”
变更为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 号(科技财富中心)A 座十一层 1116”
2、将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回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回购公司股份后,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修订情况见公司于同日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
反对/弃权原因:杨旭董事反对,反对理由:针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款,目前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的规定,仍满足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超过 10%的比例要求,且能够满足公司目前的实际需要。公司未说明后续是否拟实施新的员工股权激励,且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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