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0
公告编号:2023-038
证券代码:831083 证券简称:东润环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诉讼情况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2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发送的案号为 2022 年海预民字第 66064 号的文书送达通知,文书显示股东汤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www.neeq.cn)披露的《关于收到法律
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京 0108 民初 38222 号),判决书的主要情况如下:
原告:汤申
被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璞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鼎盛益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邦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判决书显示:
本院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汤申作为东润环能公司的股东,主张案涉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其理由如下:其一,罢免汤申董事职务的提议是东润环能公司的三名董事提出的,董事不享有提议罢免董事的职权,故提案主体违法。其二,董事会召开前没有提前三天通知有第二项议案,董事会秘书当天提
公告编号:2023-038
议增加第二项议案不合法。其三,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汤申的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东润环能公司借内部治理需要的理由罢免汤申董事身份是违法的,其真实理由是对公司小股东的压制和权利的侵害。首先,根据东润环能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本案中,东润环能公司的三名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审议《关于免去汤申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最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免去汤申董事职务的议案,相应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次,东润环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即便存在临时增加议案情形,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该议题列入该次董事会审议范围,也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且该项议案经现场表决,7 名董事中有 5 名董事同意该议案。即使董事会临时增加议案存在瑕疵,亦不应影响案涉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东润环能公司章程虽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东润环能公司案涉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提议免除汤申董事职务的议案均给出了具体的理由。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故法院无需审查股东大会免除汤申董事职务的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即无需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综上,汤申主张撤销案涉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申的全部诉讼请求。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