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月股份:信息披露管事务理管理制度
星月股份资讯
2018-04-19 1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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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831017 证券简称:星月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吉林省星月时尚宾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



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而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



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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