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5-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捷讯”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刘晓航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海联捷讯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北京市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海联捷讯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联捷讯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联捷讯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进行公告,并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3年 4 月 26 日海联捷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发布的《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海联捷
讯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北京海联捷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锋创科技园5号楼7层701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春丽主持,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0日(星期三)。截至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该规定符合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4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228,100 股,占海联捷讯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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