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1007 证券简称:ST 汉咏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汉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非公众上市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 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偿责任。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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