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831004 证券简称:宝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南京宝泰特种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关联方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四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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