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公告编号:2023-053
证券代码:830990 证券简称:鹏盾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8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傅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9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孙秀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傅炳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1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2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傅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副董事长/总经理
公告编号:2023-053
傅炳荣 其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董事长
行动人)、董监高
孙秀文 其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董事
行动人)、董监高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及违规担保。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6 月,鹏盾能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瀛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
保借款总金额 1090 万元,占最近一期归属于母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5.05%。公司 未事先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发)》,
并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追认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3-053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不会对公司账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鹏 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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