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78 号
关于对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通),原持有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盾能源)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方作为鹏盾能源原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至 5 月 26 日共买入鹏盾能源股票 78,400 股,
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至 6 月 15 日卖出该公司股票合计 473,400
股,上述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卖出及买入鹏盾能源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存在多次短线交易情形。
你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宁波星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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