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1
证券代码:830989 证券简称:北方空间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济南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本次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夏新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佩/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本次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林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涛/张琳花,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告:2015年11月09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2015年12月15日披露《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号)、2017年8月24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9号)。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原审原告(本次反诉被告)诉讼请求:
(1)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向北方空间支付工程款268.6万元。
(2)中铁三局建筑公司向北方空间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第一笔以442.4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笔以193.4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三笔以110.6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四笔以7.5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用由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承担。
2、原审被告(本次反诉原告)诉讼请求:
(1)北方空间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2)北方空间承担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违约金 1343130
元;
(3)北方空间承担竣工文件编制费4800元、各项规费57600元
及管理费48万元,合计585600元;
(4)诉讼费由北方空间承担。
(六)反诉被告(原审原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工期延后系因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工作场地引起,北方空间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中铁三局建筑公司亦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自首笔款项支付起,即存在逾期,北方空间依法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中铁三局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诉前亦从未向我方主张。
综上,北方空间不存在违约行为,中铁三局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其全部诉求。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11月31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
判决书(2016)鲁0191民初2034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三局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方空间支付欠付工程款268.6万元。
二、被告中铁三局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方空间支付:第一笔以220.6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6日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第二笔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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