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3
证券代码:830989 证券简称:北方空间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1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夏新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佩,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张
沙沙,该公司员工。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美峰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英海/管国文,北京市北斗鼎铭
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周凤威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于福祥,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
(四)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空间公司)、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鲁鑫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辽宁新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29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基本案情参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的公告,即2014年8月21日披露2014-001号公告、2014年10月27日披露2014-007号公告、2017年1月10日披露2017-004号公告。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北方空间公司的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重做防水工程所花的材料费
1,990,693.80元。施工费359,582.81元,咨询费450,000元。
(2)请求依法改判鑫达鲁新公司赔偿北方空间公司因维修所支出的防水工程费用208,504元,施工人工费20,322元,吸尘器费1400元,差旅费23,423元, 材料费143,740元。
(3)请求依法改判鑫达鲁鑫公司赔偿北方空间公司因漏水支付给第三人的赔偿金1,803,644.80元。
(4)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鑫达鲁鑫公司的反诉请求。
(5)诉讼费用由鑫达鲁鑫公司承担。
2、鑫达鲁鑫公司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294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北方空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鑫达鲁鑫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7)京02民终4920号,结果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29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北方空间建筑有限公司维修费200,000元)、第三项(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0,747.21元)、第五项(驳回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294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29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作防水工程损失1,753,87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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