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关于再次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券帐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力诺资讯
2020-03-04 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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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04



证券代码:830985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



券帐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20年1月3日发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获审核通过。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及《关于股东延期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425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3月5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为顺利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再次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

的,按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股东请提供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机构股东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



2、请打印买卖“浙江力诺 830985”股票的全部交割单,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



3、请提供交易账户“浙江力诺 830985 ”股票截止2019年12月31日股数以及成本价证明文件,并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



4、请各位股东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先发到公司邮箱 fhb@linuovalve.com,并将原件寄至“浙江省瑞安高新技术园区围一路99号,王晓娜,0577-65728108/18072115057”;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原件在2020年3月20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未在2020年3月20日前进行上述申报或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原件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其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



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 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将上述关联方信息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发送到公司邮箱fhb@linuovalve.com并将原件邮寄至“浙江省瑞安高新技术园区围一路99号,王晓娜,0577-65728108/18072115057”。关联方信息表详见附件1。



三、请股东提供深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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