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证券代码:830982 证券简称:中易腾达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监管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
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股转公司。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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