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环: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
ST巨环资讯
2016-03-01 15: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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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01

公告编号: 2016-018证券代码: 830967 证券简称:山东巨环 主办券商:同信证券

山东巨环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山东巨环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30967, 证券简称:山东巨环,以下简称“山东巨环” 或“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披露了《 山东巨环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 公告编号 2015-022) , 具体情况如下:一、 山东巨环涉及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 (一)担保基本情况1、 2014 年 10 月 16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华夏银行潍坊支行,担保金额 1000 万元整。2、 2014 年 11 月 3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华夏银行潍坊支行,担保金额 1000 万元整。3、 2014 年 11 月 26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恒丰银行潍坊分行,担保金额 1500 万元整。4、 2014 年 11 月 26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恒丰银行潍坊分行,担保金额 500 万元整。5、 2015 年 3 月 31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招商银行诸城支行,担保金额 1000 万元整。6、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青岛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平安银行胶州支行,担保金额 2000 万元整。(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1、 2014 年 10 月 16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公告编号: 2016-018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华夏银行潍坊支行,担保金额 1000 万元整,本次担保的具体起始日期为 2014 年 10 月 16 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潍坊支行签订《贷款协议》【 WF0410120140013】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到期,现正与银行友好协商解决方案。2、 2014 年 11 月 3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华夏银行潍坊支行,担保金额 1000 万元整。本次担保的具体起始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日期为2017 年 11 月 2 日。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潍坊支行签订《贷款协议》【 WF0410120140025】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到期,现正与银行友好协商解决方案。3、 2014 年 11 月 26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恒丰银行潍坊分行,担保金额 1500 万元整。本次担保的具体起始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26 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潍坊支行签订《贷款协议》【 2014 年恒银青承字第 100011260011 号】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到期,现正与银行友好协商解决方案。4、 2014 年 11 月 26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恒丰银行潍坊分行,担保金额 500 万元整。本次担保的具体起始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26 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日期为2017 年 11 月 2 日。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潍坊分行签订《贷款协议》【 2014 年恒银青借字第 100011260031 号】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到期,现正与银行友好协商解决方案。5、 2015 年 3 月 31 日,在潍坊市签订担保协议,被担保人是诸城市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协议号 2015 年招潍 15 字第 11150305 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整。本次担保的具体起始日期为2015 年 3 月 21 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30日。债权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已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诉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该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奎开商初字第 730 号}判决如下:公告编号: 2016-018( 1)、被告诸城市五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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