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30962 证券简称:科德威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哈尔滨科德威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三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科德威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科德威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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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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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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